100次浏览 发布时间:2025-01-20 03:33:17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零九条的规定如下:抵押权人可以放弃抵押权或者抵押权的顺位。抵押权人与抵押人可以协议变更抵押权顺位以及被担保的债权数额等内容。但是,抵押权的变更未经其他抵押权人书面同意的,不得对其他抵押权人产生不利影响。债务人以自己的财产设定抵押,抵押权人放弃该抵押权、抵押权顺位或者变更抵押权的,其他担保人在抵押权人丧失优先受偿利益的范围内免除担保责任,但是其他担保人承诺仍然提供担保的除外。本条是关于抵押权顺位及相关规则的规定。
一、抵押权的顺位,是指抵押人就同一财产设定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抵押权时,各抵押权之间优先受偿的先后次序。
二、《民法典》沿袭《物权法》的既有做法,原则上采抵押权顺位升进主义,但在例外情况下不允许后顺位抵押权人升进。
三、抵押权顺位的放弃包括相对放弃和绝对放弃两种。所谓抵押权顺位的相对放弃,是指同一抵押财产上先顺位抵押权人为了特定后顺位抵押权人或者无担保债权人的利益,放弃自己的优先受偿利益的行为。抵押权顺位的绝对放弃,是指先顺位抵押权人放弃顺位利益的行为。
四、抵押权顺位的变更,指的是同一抵押财产上的数个抵押权人通过协议方式变更抵押权的顺位。
五、从法理上说,不动产顺位的变更,无须办理变更登记的必要,但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68条的规定,不动产抵押权顺位的变更必须办理变更登记。
六、本条也规定了债务人作为抵押人时,抵押权人放弃该抵押权、抵押权顺位或者变更抵押权时的特别规定,其法律后果是其他担保人在抵押权人丧失优先受偿权益的范围内免除责任,除非其另行作出仍然提供担保的承诺。
七、关于前述其他担保人免责,是当然免责还是通过行使抗辩权的方式免责,存在不同理解,二者的区别是,人民法院是依职权免除其他担保人的责任,还是只能依其他担保人的抗辩才能免除其责任。从本条的文义看,采当然免责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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